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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11條

外國銀行經許可辦理業務後,如有原申請辦理業務所作之聲明不實,或辦 理業務有重大違規之情事者,財政部得令其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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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