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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 第13條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13條
代表人辦事處應定期將在華工作報告報請財政部核備。 前項報告內容如有不實或虛偽情事,財政部得令其撤換代表人或撤銷其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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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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