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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7條

外國銀行對於發展我國區域金融中心有具體貢獻或計畫者,財政部對其申 請設立或增設分行得從優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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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