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 第4條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4條

外國銀行具備左列條件者,得申請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或不良紀錄。 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或前三曆年 度與中華民國銀行及主要企業往來總額在三億美元以上。 三、信用卓著及財務健全,並經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前來我國設立代表 人辦事處。 同一外國銀行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以一家為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依據其與中華民國政府財政部之協議,特案核准中華民國銀行在該國設立分行或代表人…第10條外國銀行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依銀行法第四條、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二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核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外國銀行具備左列條件者,得申請許可設立分行:一、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或不良紀錄。二、申請前一…第3條本準則稱代表人辦事處,謂外國銀行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指派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設置之…第5條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依據其與中華民國政府財政部之協議,特案核准中華民國銀行在該國設立分行或代表人…第6條外國銀行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母國銀行經營健全,得申請增設分行。前項申請,由財政部就該申…第7條外國銀行對於發展我國區域金融中心有具體貢獻或計畫者,財政部對其申請設立或增設分行得從優考慮。第8條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分行、增設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書表,由財政部另定之。外…第9條外國銀行經許可設立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其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行應增…第10條外國銀行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依銀行法第四條、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二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核定之…第11條外國銀行經許可辦理業務後,如有原申請辦理業務所作之聲明不實,或辦理業務有重大違規之情事者,財…第12條外國銀行有左列情事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主動…第13條代表人辦事處應定期將在華工作報告報請財政部核備。前項報告內容如有不實或虛偽情事,財政部得令其…第14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