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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8條

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分行、增設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程序及 應備書表,由財政部另定之。 外國銀行有第二條第二項情形,擬申請許可設立分行者,其申請應於合併 生效日三個月之前,向財政部提出。但有特殊事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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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