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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5條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依據其與中華民國政府財政部之協議,特案核准中華民 國銀行在該國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者,該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所推薦之 該國銀行申請許可來華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財政部得依第二條第一 項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條件從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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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