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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6條

外國銀行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母國銀行經營健全,得申請增設分 行。 前項申請,由財政部就該申請銀行在華分行經營之穩健性、守法性、長期 市場策略及營業計畫之可行性,予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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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