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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13條

特定營業人銷售特定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折讓或掉換貨物等情事,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並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重新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外籍旅客離境後,或適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發生前項規定之情事,得免收回原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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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