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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21條

民營退稅業者應善盡監督及管理特定營業人之責任,就可能產生之疏失,預擬防杜機制。如有可歸責於特定營業人、民營退稅業者或其退稅系統之事由,致發生誤退或溢退情事者,民營退稅業者墊付之誤退或溢退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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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