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第13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前項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案件。 外銷品得沖銷之營業稅,以其出口離岸價格依營業稅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核計。 經核准記帳之進口原料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 依前項沖銷後之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明細資料,應存於海關網站,供廠商查詢。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之作業規定,由海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