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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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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30條
外銷品原料退稅案件核定後查有溢退或短退稅者,經辦機關應向有關廠商追繳或補退,或由廠商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 廠商申辦外銷品原料退稅案件經核定後且經海關依關稅法
第十三條
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未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者,得於稅款完納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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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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