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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5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辦機關應於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或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五十日內核定,並以電子或書面文件通知。 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辦機關應於收到電子申請文件或補正電子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定,並以電子文件通知。 前二項電子文件通知,以海關電腦系統發出電子文件之日視為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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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