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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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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18條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 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二、國產原料之貨物稅自該項原料出廠之翌日起。 廠商因具有關稅法
第六十三條
第四項之特殊情形,致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廠商發現進口原料品質不良,於關稅法
第五十一條
規定期限內退回國外廠商調換或修理後復運進口,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自復運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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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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