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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1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一、應補繳之稅款及滯納金未能依限繳清。 二、對於主管機關、經辦機關所要求之資料未予必要之合作或拒絕提供者。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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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