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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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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14條
外銷品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除依規定不得退稅者外,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經辦機關申請辦理記帳: 一、依關稅法
第十一條
規定提供擔保或保證金。 二、依
第十五條
規定,其外銷品原料稅准予自行具結。 進口原料依
第六條
及
第七條
規定,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三欄稅率者,其逾第一欄稅率部分之關稅,不得辦理記帳。 廠商依第一項及
第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辦理稅款記帳,應同時切結保證此項原料不移作內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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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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