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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第16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16條
第十三條
第一項及
第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辦機關申請核定後准予自行具結: 一、外匯或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銷實績之證明。但適用沖退稅金額之規定申請者,依經辦機關之紀錄為準。 二、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有關查帳之證明。 三、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符合
第十三條
第一項所規定條件之身分證明。 四、切結書。 前項規定之證明或紀錄,除第三款外,均以申請前各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之證明或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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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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