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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第23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3條
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申請,應於成品出口後,依
第十八條
所定期限,檢附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表、出口報單副本、進口報單副本之影本及有關證件向經辦機關提出。 前項沖退稅之申請,得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電子方式為之,其申請日期為該系統記錄之收件日。 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應自規定之沖退稅期限內予以扣除。但其可歸責於廠商之日數,不得扣除。 前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指自出口報單副本所載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海關簽發出口報單副本之日止;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指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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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辦機關應於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或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五十日內…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經辦機關為海關、稅捐稽徵機關。
第3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之申請,以貨品業已外銷者為限。將貨品售予在中華民國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個人或…
第4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二、貨…
第5條
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應隨同關稅一併辦理沖退。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由海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沖銷。
第6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所得沖退之關稅及貨物稅,依其進口時適用之關稅稅率核計。但進口時適用海關進口稅則…
第7條
依關稅法第五條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之原料,不論其進口時適用較低關稅稅率(配額內稅率)或一般關稅…
第8條
依關稅法第七十二條課徵額外關稅之進口原料加工外銷時,其所繳納之額外關稅,不予退還。但原貨復運…
第9條
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由經濟部按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核定專案或通案原料核退標準;…
第10條
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計算,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所列應用原料名稱…
第11條
外銷成品之離岸價格低於所用原料起案價格時,關稅及貨物稅應按離岸價格與起岸價格之比例核退。但有…
第12條
外銷品業經定有原料核退標準者,廠商於貨品外銷後,得逕向經辦機關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
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
第14條
外銷品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除依規定不得退稅者外,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經辦機關申請辦理記帳…
第15條
外銷廠商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且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
第16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辦機關申請核定後准予自行具結:…
第17條
已核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經發現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自行具結記帳:一、積欠已確定之稅額或…
第18條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
第19條
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款金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
第20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不得轉供內銷。已補繳關稅及貨…
第21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之記帳:一、…
第22條
加工外銷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由授信機構擔保記帳者,該項記帳稅款於期限內沖銷後,經辦機關應即通知…
第24條
經辦機關認為依前條規定申請沖退稅之書面或電子文件有錯誤或不齊備致無法辦理,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第25條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辦機關應於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或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五十日內…
第26條
合作外銷廠商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應由原供應廠商出具同意書,或於出口報單或沖退稅申請書表…
第27條
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之廠商,於辦理外銷品出口報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電子化方式申…
第28條
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外銷品,如品名、規格或其使用之原料名稱、規格與原料核退標準規定不符者,…
第29條
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得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或集合多份合併申請。但以電子方式申請…
第30條
外銷品原料退稅案件核定後查有溢退或短退稅者,經辦機關應向有關廠商追繳或補退,或由廠商自動補繳…
第31條
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
第32條
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如退稅廠商或原料退稅之進口商有應補繳之稅款、罰鍰及應收之滯納金等…
←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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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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