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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4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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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