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依本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表二)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前條所定之主管機關處理。變更登記時,亦同。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審查書件內容,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除有
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駁回外,應即依規定核
發、換發或核轉發給執照。
附表二: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 (變更) 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 申請事項:□申請登記、 □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ˍˍ
負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四、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本欄得為二項以上特定目的之登記
)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五、個人資料之類別。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六、個人資料之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七、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八、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九、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 (無國際傳遞個人資料者免填)
名稱: 國別: 代表人姓名:
收受處所地址:
__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一、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
姓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如附件一)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ˍˍˍ
附表二: (本表適用於大眾傳播業須申報數項檔案名稱時,代替原附表二
格式,並得以之為原附表二之附件「說明二」應公告事項表) 為申請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依法填報下列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壹 申請人 (事業) :
事業類別: 事業名稱: (蓋章) 事業住所:
負責人: (蓋章) 負責人住所:
貳
┌─┬─┬──┬─┬─┬─┬─┬─┬─────┬────┬──┐
│編│個│個人│個│個│個│個│個│國際傳遞個│個人資料│個人│
│ │人│資料│人│人│人│人│人│人資料之直│檔案維護│資料│
│ │資│檔案│資│資│資│資│資│接收受者 │負責人姓│檔案│
│ │料│保有│料│料│料│料│料│ │名 │安全│
│ │檔│之特│之│之│檔│之│檔│ │ │維護│
│ │案│定目│類│範│案│蒐│案│ │ │計畫│
│ │名│的 │別│圍│之│集│之│ │ │ │
│ │稱│ │ │ │保│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