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6條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者。 二、逾期不補正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 申請案件如屬他機關受理者,應另依規定函轉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