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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7條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得將應公告事項移請政府公報公告,另 函請申請人依規定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申請人於登載新聞紙後,應於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如為第 一次登記,並應將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設置簿冊之簿冊管理單位或依本法施 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以電腦終端機設備等代替之管理單位及查閱處所副知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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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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