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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大眾傳播業,而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 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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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