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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登記及發給執照之收費標準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由行政院新聞局 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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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