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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5條

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表二)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前條所定之主管機關處理。變更登記時,亦同。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審查書件內容,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除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駁回外,應即依規定核 發、換發或核轉發給執照。 附表二: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 (變更) 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 申請事項:□申請登記、   □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ˍˍ 負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四、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本欄得為二項以上特定目的之登記 )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五、個人資料之類別。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六、個人資料之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七、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八、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九、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 (無國際傳遞個人資料者免填)    名稱:        國別:     代表人姓名:    收受處所地址:    __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一、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    姓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如附件一)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ˍˍˍ 附表二: (本表適用於大眾傳播業須申報數項檔案名稱時,代替原附表二 格式,並得以之為原附表二之附件「說明二」應公告事項表) 為申請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依法填報下列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壹 申請人 (事業) : 事業類別: 事業名稱: (蓋章) 事業住所: 負責人: (蓋章) 負責人住所: 貳 ┌─┬─┬──┬─┬─┬─┬─┬─┬─────┬────┬──┐ │編│個│個人│個│個│個│個│個│國際傳遞個│個人資料│個人│ │ │人│資料│人│人│人│人│人│人資料之直│檔案維護│資料│ │ │資│檔案│資│資│資│資│資│接收受者 │負責人姓│檔案│ │ │料│保有│料│料│料│料│料│ │名 │安全│ │ │檔│之特│之│之│檔│之│檔│ │ │維護│ │ │案│定目│類│範│案│蒐│案│ │ │計畫│ │ │名│的 │別│圍│之│集│之│ │ │ │ │ │稱│ │ │ │保│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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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