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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 畫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 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 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 ,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 上鎖。 (三)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 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 調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 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非有必要,不得作為公眾查詢用。 (三) 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 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二)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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