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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8條

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 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傳播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 處理。處理後,應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情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ˍˍ   負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業務終止事由及發生日期。   事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發生日期:ˍˍˍˍˍˍˍˍˍ 四、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   1 銷毀。   銷毀方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證明銷毀方式:ˍˍˍˍˍˍˍ   銷毀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銷毀地點:ˍˍˍˍˍˍˍˍˍ   2 移轉。   移轉原因:□出售  □贈與  □其他原因   移轉對象: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屬性:□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證明: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辦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地點: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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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