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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不予記載者。 二、有妨害業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 四、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五、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 六、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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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