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第11條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期 間,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 送主管機關備查。 邀請單位對於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土地 或營建專業活動,於旅行證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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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