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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 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許可 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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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