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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13條

邀請單位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其邀請來臺人士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主管 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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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