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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第3條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 三地區從事土地、營建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 具有傑出貢獻者。 二、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係指有關土地或營建之學術研究、參觀訪問、 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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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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