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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第12條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 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或其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 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申請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亦同。 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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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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