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第4條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經土地及營建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或省 (市) 級以上核准立案之團體邀請者 (以下簡稱邀請單位 ) ,得申請來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