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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第5條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應於預 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港澳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政府指定之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 三、在海外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 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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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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