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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第10條

軍訓教育射擊時遇有廢彈(不發火者)由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繕造彈藥品量檢查報告五份連同全部廢彈逕向支援彈藥庫洽領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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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