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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第6條

各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含配件)及彈藥之領繳,學校應指派軍訓教官,著軍服辦理押運,必要時得協調附近部隊以適當兵力護送,以策安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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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