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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學校軍訓武器安全狀況,除由各校逐日實施安全檢查外,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於每學期對各軍械庫安全狀況及武器保養維護情形,須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提高警覺,改進其缺點。教育部每年得派人至各校對軍訓教育武器實施定期清點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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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