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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第4條

各學校操作所用槍枝必須廢除功能,存放學校軍械庫保管。射擊用槍枝由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委請附近駐軍或警察局代管。各學校射擊用彈藥,於射擊前逕向指定之支援彈藥庫領取。學校軍械庫應嚴禁貯存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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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