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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第12條

各學校對軍訓教育武器(含配件)、彈藥及彈殼,如有遺失被竊情事應立即追查陳報。除應負責賠償外,並須查明責任議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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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