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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第3條

各學校校長應督導所屬維護配發之軍訓武器(含配件)及彈藥之安全,軍訓總(主任)教官對軍訓械彈負監督保管責任,軍訓組員(中學軍械技工)負直接保管及保養與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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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