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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第10條

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家畜保險契約所載飼養場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或違規使用藥物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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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