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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 第12條
家畜保險辦法 第12條
被保險家畜由要保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載於家畜保險契約。 前項定值約定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經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後,依家畜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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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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