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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第9條

家畜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家畜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家畜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家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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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