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家畜保險辦法
› 第8條
家畜保險辦法 第8條
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額度及比率如下: 一、保險人之自留責任額度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六十。 二、再保險人之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四十。 前項再保險人之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三;全國及省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 全國農會成立前,依前項所負擔之保險金額,由省農會負擔。 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及比率,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家畜保險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