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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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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第18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之基金及各種準備金,應由再保險人成立之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專戶管理及運用。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將個別險種給付保險金後所剩結餘款,全數列入前項專戶累計餘絀。 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應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於每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將管理及運用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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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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