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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第17條

家畜保險之保險費率、最低基金額、各種準備金、最高保險金額、保險單條款及再保佣金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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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