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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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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第11條
死亡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豬為六個月,其他家畜為一年。 運輸死亡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契約期間屆滿,要保人得繼續投保;保險契約期間未屆滿因被保險家畜所有權移轉時,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外,家畜保險契約終止;契約終止後,保險人就終止後已收取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家畜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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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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