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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第19條

保險人、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家畜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家畜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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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