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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 第11條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變更補償費金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如下: 一、非屬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合法可建築用地於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之單位土地價格-申請補償時之單位土地價格)× 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之土地面積 × 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 二、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為依前款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一款所定單位土地價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並參酌查估結果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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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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