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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14條

前條變更補償費,經申請人領取或依法提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冊列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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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